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教务处依法依纪依规履职水平,规范办事程序,提高办事效率,增强工作透明度,主动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,结合教务处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教务处办事公示制是指本部门将执行公务人员身份、岗位职责以及本部门的办事流程、办事依据、办事要求、办事结果、办事承诺等予以公开的制度。
第三条 教务处各项工作公示形式多样,采用新闻媒体、网上公告、电子显示屏、橱窗公示、校广播台、通知公告、会议、教学刊物等。
第四条 对于重大决策和重要事务的公示,经分管院领导审阅批准后,再进行公示。
第五条 公示工作可根据不同情况,通过电子邮箱、投诉举报箱、处长信箱、咨询电话、征求意见书、上门听取服务对象意见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。
第六条 对公示的反馈意见,教务处各科室必须认真办理,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公开。
第七条 各项工作应根据工作需要明确公示时间,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。